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
- 索引号 01151231-9/2020-06827
- 主题分类 税收规范性文件
-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
-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06日
- 发文字号
税总函〔2020〕73号 - 发文单位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
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局内各单位:
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,便利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,现将 2020 年 5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:
一、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“五一”假期安排,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,5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5 月 22 日。
二、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,在 2020 年 5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,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。
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,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(征管和科技发展司)报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
2020 年 4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