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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

税总函〔2020〕73号
2020-04-27
  • 索引号 01151231-9/2020-06827
  • 主题分类 税收规范性文件
  •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
  •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06日
  • 发文字号
    税总函〔2020〕73号
  • 发文单位
 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
   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局内各单位:

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,便利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,现将 2020 年 5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:

一、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“五一”假期安排,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,5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5 月 22 日。

二、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,在 2020 年 5 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,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。

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,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(征管和科技发展司)报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

2020 年 4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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